答
一、关于离婚问题:
1、第一次起诉且为一审只有有法定离婚的情节才判离或者能够证明“感情破裂”这一法定标准。除上述两种,大概率不会判离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,其一,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其二,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2、如果第二次起诉,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法定判例外,只能说第二次起诉概率大,但未必绝对判离。
二、关于抚养权问题:
孩子有相对较为稳定的生活条件,现在为4对,达不到法定的8岁的情况,一般根据双方的照顾程度秉持有利于未成年成长为原则,进行抚养权的调解,调解不成,一般按照孩子的生活习惯进行判决。经济条件相差不大的情况下,女方是有优势的。
...展开